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2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12 15:45:14  

C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3〕65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27号提案的答复函

李晓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外地来咸投资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和生产资质问题的提案》(第2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我们二次到访咸阳正泰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相关项目负责人充分交流沟通,您提案中所讲质量认证主要是指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试验。

一、关于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根据《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以及《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之规定,并结合2018年11月我局就此问题请示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答复意见,提案中提到的正泰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从外省迁入咸阳生产的计量器具(互感器)属于计量器具新产品,应该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计量器具型式试验

关于正泰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反映型式试验时间周期长的问题。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型式评价应当自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收到试验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之规定,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总局授权的国家级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机构,也是我省目前唯一的有授权资质开展互感器型式试验的型评机构。收到提案后,我局及时与西高院作了了解沟通,并就企业反映问题作了协调,责成西高院严格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开展型评工作,及时有效为企业提供型评服务。目前,企业与西高院初步达成全面合作初步意向。

三、关于型式评价费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35号)精神,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已委托到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年”活动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作用,不断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建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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