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50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8-02 10:17:15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3〕786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50号提案的答复函

张勇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禁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提案》(第2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法做好“住改商”经营主体的设立登记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第四条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住所”明确了“住改商”是放宽市场准入的一条具体举措。此后,《物业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都对“住改商”开展经营活动,明确了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目前,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在“住改商”办照时,实施了当事人住所承诺制,既在“住改商”作为经营场(住所),对是否涉及污染环境、危房等做了限制性承诺。同时,按照《民法典》需要征得相关业主的认可确认,形式上由家委会、居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后,方办理营业执照。

二、依职做好“住改商”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于您提案中提到的干扰居民日常生活、社区管理增加难度、房屋安全问题、不利打造营商环境等问题,主要是经营行为的监管问题,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证无照经营。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的经营行为。应按照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无证无照查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建立查处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予以查处。二是对于有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也分为两种情形,一般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予以查处。由此,“住改商”涉及监管问题,需要具体情况依职处置。涉及扰民的一般经营行为和食品、餐饮、药品经营的证照核发,经营行为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社区管理、房屋安全、营商环境等问题,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协调部门做好“住改商”准入准营规范

按照您的建议,我局将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共同制定“住改商”开办行业指引,严格开办行政审批流程,对符合“住改商”条件,引导办理证照,纳入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把准入准营关口;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依法查处取缔。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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