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2:50  

B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3〕97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的答复函

赵黎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法律服务公司的建议提案》(第4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可以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7231小类的类别名称,包括律师及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为原告双方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以及为一般民事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表述,和个体工商户禁止准入目录不含有法律服务内容的实际,各级登记机关可以依法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文件内容,法律服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不在前置目录中。因此,法律服务公司无需前置审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做好法律服务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工作

针对《提案》中提及法律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职做好法律服务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名称管理。积极联系司法部门,依法对申请拥有商标权律所名称字号的,不予核准。对法律服务公司或工作室冠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字号的,指导登记机关责令纠正。二是各级登记机关,在设立、变更时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名制要求,杜绝冒名登记问题发生。三是严格落实经营范围标准化要求,全面清理营业执照中涉及法律服务的不规范表述,消除对公众可能造成的误导。四是严格执行注销公示、清算程序,对涉诉、债权债务未清理等经营主体不予注销,防止经营主体有未尽义务注销等问题的发生。

三、联合司法部门共同做好经营行为的规范

对《提案》中提及“肆意妄为招揽业务,游走在灰色边缘”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加大违法广告的宣传、监管、监测和线索收集力度,杜绝因虚假宣传,可能造成的肆意妄为招揽业务行为发生;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公司采取统一监管标准”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建立“非律师假借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有关规定,发现法律服务经营主体从事咨询服务以外经营活动,及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对“未拥有商标权律所名称使用问题”,按照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2号令),登记机关认真做好名称查重、转让、商标、禁限用等名称登记审核工作;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立案查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上一条: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732号提案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97号建议的答复函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