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9 16:35:39  

陕市监函〔2019〕467号

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83号

建议的答复函

李亚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第6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通俗称谓,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职业打假人现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近年来,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市场监管部门业务工作涉及的领域看,职业打假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和广告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关注“标签瑕疵”“标准作废”等问题。二是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目的不再是净化市场,而是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三是针对同一种商品大量重复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增加了正常经营企业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

二、目前规范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同时,法律明确支持个人或组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任何人或组织打假维权。《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于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法律明确不禁止“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明确,“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三、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在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

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多个方面,需多方联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权限,严格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市场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挤压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

一是开展服务零距离、质量零缺陷活动。2018年提请召开陕西质量大会,建立质量工作议事制度,联合27个部门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分工落实110项具体任务。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质量提升行动,选取100户中小企业开展质量攻关,组织质量奖获奖企业和质量标杆企业开展“卓越质量三秦行”活动。

二是食品监管更加严格。去年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党政同责《意见》,建成10个市级检验检测实验室和14个县级检测中心,配发移动执法装备173套、快检车107辆,培训监管人员3400多名。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启动肉制品、食用油生产体系检查,开展食盐、酒类、配方乳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专项整治,抽检食品质量13.5万批次,纠治风险隐患723个,查处违法案件1.08万件。

三是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去年开展“你说我做、你点我抽”民意调查,抽检8大类76种产品4400余批次。深入推进打假治劣专项执法行动,年初销毁假冒伪劣产品10万余件,全年检查企业6.3万户,查处案件4452件。首次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程序,对2户企业2个批次510平方米钢化中空玻璃实施召回。

四是推进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设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的消费环境。扩大调解、和解范围,积极调解消费纠纷,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解在企业。2018年认定放心消费单位2358家,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44.3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53万元。

四、下大力气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针对牟利性职业打假乱象,省市场监管部门虽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缺乏整体的制度架构,不能完全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下一步,要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帮助市场主体提升防范能力。加强法律宣传,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避免在生产、销售环节出现问题,给职业打假人可乘之机。邀请法律专家、专职律师等对市场主体进行专题培训,引导市场主体正确面对职业打假人,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动员市场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打击职业打假人利用“夹带”“掉包”等手段敲诈等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引导市场主体避免与职业打假人用“私了”方式解决知假售假行为或为了避免骚扰而向牟利性打假人妥协赔款。同时引导打假人理性投诉举报,所投诉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知假售假、制假售假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及食品、药品等与百姓生命健康相关的知假售假、制假售假行为从重处罚,净化市场环境,挤压职业打假人活动空间。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通过“夹带”“掉包”等手段,获取市场主体高额赔偿等涉嫌敲诈勒索的,要将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以商业欺诈等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要依法予以打击,确保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是积极协助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法制体系。工作中注重积累经验、梳理问题,积极向人大、法院等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协助完善规范职业打假的顶层制度设计,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牟利性打假行为。探索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针对职业打假群体组织化、团伙化、黑恶化现象,加大对有关线索排查力度。对长期被职业打假人骚扰及妥协赔款的市场主体重点回访,掌握职业打假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归类,如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提供扫黑除恶部门,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的扫黑除恶工作。

欢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关注并开展监督、指导!

特此函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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