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9 16:48:35  

陕市监函〔2019〕527号

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22号

建议的答复函

雷华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谨慎履行企业异常信息公示监管职责的建议》(第8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信用联合惩戒等制度,从法律层面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移出程序,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条件,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

(一)更加严格、准确地履行职能

第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涉嫌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时认真细致地查证核实,审慎处理。

第二,在《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法规规章修订后,适时组织全省各市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避免因对规定的理解不深入而影响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二)向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一,我局将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馈您提出的建议:“对于企业虽然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但不属于违法等恶劣情形的,不适宜向社会公开”,为总局修订完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信息公示方面的法规规章提供思路。

第二,建议总局进一步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最大程度阻止第三方平台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三,建议省工信厅、省委网信办等部门严格规范第三方平台非法获取、利用企业信息的行为,必要时进行专项整治。

(三)加强企业信用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

第一,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政府的平台发布信息权威、及时,引导社会公众从政府的平台查询信息。

第二,向社会广泛宣传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性,引导企业主动及时依法公示信息,以避免因失信行为受到信用约束。

感谢您对我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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