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2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6-03 16:04:40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34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321号提案的答复函

刘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制度设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从严界定小作坊范畴、结合实际优化业态、完善摊贩管理制度的建议,对推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强化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关于从严界定小作坊范畴

《条例》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了明确定义,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限定食品小作坊为个体生产经营者,就是从市场主体层面对小作坊在建设用地、借贷融资、信誉信用等方面有所限制及规范,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出现食品生产企业“逆流”为小作坊现象。据省局统计,2022、2023年我省食品小作坊提升许可为食品生产企业分别为22、26家。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食品品牌得到了跨越发展,小作坊培育成效明显。

关于限制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销售范围和方式等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提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原陕西省食药局2016年印发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2023年省市场监管局对该许可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目前省内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包含18个食品类别的部分品种明细。

《条例》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对包装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方式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正在修订完善的《条例》拟增加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提供确保食品安全的运输及贮存措施等内容。

二、关于结合实际优化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关食品经营项目许可。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除应当具备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外,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不断适应市场和新业态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的工作要求,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许可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变更申请或在延续许可时予以变更,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配合省人大在全省开展了多次调研,在《条例》修订中拟增加“食品小经营店”的章节内容,不断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监管与服务。

三、完善摊贩管理制度

《条例》对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经营条件、区域划定、信息公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与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加强与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不断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确保摊贩经营食品安全。正在修订完善的《条例》将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拟增加禁止食品摊贩制售的食品类别和禁止食品摊贩网上销售行为等内容。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配合省人大加紧推动《条例》修订工作,持续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食品安全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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