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23 09:11:59  

C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49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566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仁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第566号)收悉。我局对您的代表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与省级主管部门开展了交流,学习了贵州省的有关经验做法,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拆解联合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决策部署,2023年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结合陕西实际提出了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2023年12月,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了《陕西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版)》(陕跨综办〔2023〕1号),首批纳入25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其中第22项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综合监管”,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明确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以及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职责,有效形成报废机动车行业综合监管合力。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联合省商务厅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指导市县两级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在注册登记方面,对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注册登记,并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有关产品监管方面,如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和群众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在市场使用流通。

二是强化数据归集共享。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主体信息和经营活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资质、变更、撤销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的互推共享。强化信用监管力度,依法将监管机关作出产生的行政处罚、失信“黑名单”等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于企业名下,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提高涉案主体违法失信成本,提高经营主体守信意识。

三是加大协同配合力度。依托省级议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惠民便企政策措施,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配合商务部门开展面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推动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感谢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关心、支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注行业发展、支持市场监管工作。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履职尽责,切实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为我省企业充分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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