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4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24 16:15:41  

B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49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742号建议的答复函

冯宏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西安外迁企业落户咸阳工商注册和资质认证实行便利政策的建议》(第742号)收悉,感谢对登记注册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省行政审批部门对西安外迁咸阳市的企业只变更注册地,继续沿用原名称的建议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跨区迁移不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答复。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名称变更问题”,主要是指不变更名称行政区划问题。2023年初,我局在调研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问题时,了解到迁移至咸阳的企业提出,经营主体迁移不变更行政区划诉求。为此,派专人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迁移企业不变更名称行政区划问题进行专题请示。答复如下,行政区划是国家法定分级管理的区域划分。前些年,京津冀等省级区域间经济合作发展中,就有企业提出相关诉求,考虑到跨区域迁移不变更行政区划名称,会扰乱各级政府间行政管理,增加税收、社保、行政许可等政府多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予支持。

(二)我省对相关诉求企业问题纾困情况。今年以来,咸阳西部智谷与31户企业(武汉、上海、山西各1户,西安28户)签订了入驻协议,其中冠名“西安”有迁移不变更名称行政区划诉求的28户企业中,12户在行政审批部门指导下,通过冠“陕西”字样行政区划或在咸阳设立分支机构,完成迁移。另16户涉及自身具体经营管理问题,尚未完成登记注册迁移。经研究,对剩余16户企业进行迁移不变更名称试点。目前,经跟企业沟通,已有3家企业愿意参加试点工作。一是对试点企业迁移至西部智谷时暂不变更名称,最大限度支持企业迁入,探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市场经营主体标识的跨区域场景的应用。二是通过营业执照标记和后台信息标注,避免由于企业不变更名称迁移出现的企业年报信息偏差问题。三是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试点企业登记、年报等信息,协调相关事宜,共同做好试点试行工作。目前,1户企业已完成迁移,继续延用原名称。

(三)继续开展试点,跟踪问题积极纾困。下一步,我局将加大跟踪调研力度,积极借鉴外省经验,以围绕西部智谷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解决办法,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争取支持。

二、省市场管理部门对西安外迁企业以前取得的资质给予认可,不再重新进行认证的建议

经营主体名称登记是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信息,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或所在辖区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职权。经营主体取得资质迁移适用区域问题,属于经营主体从事行业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及管理职权,不属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职责范畴。

专此函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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