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8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7-25 09:03:04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49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583号提案的答复函

雷婉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上报成立“中国科技考古勘探有限公司”的提案》(第583号)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局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冠“中国”字样公司名称登记问题

您提案中提及的成立“中国科技考古勘探有限公司”事宜,主要涉及我局职能是该公司冠“中国”字样名称登记问题。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通知》和《规定》就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公司名称登记提出了具体要求,即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要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上述字样的,需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冠名“中国科技考古勘探有限公司”事宜

按照规定,申请冠名“中国科技考古勘探有限公司”字样的企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进行申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使用。下一步,待国务院批准使用该名称后,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主动做好该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上一条: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35号提案的答复函

下一条: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42号建议的答复函

  1. 打印    关闭
相关资讯>>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