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20 10:33:20  

类 别:A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363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答复函

周兴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学生放学课后托管的建议》(第176号)收悉,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回复如下:

我们对提案中指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您的提案涉及到我局的内容是校外托管机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

2016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餐饮服务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截止目前,各市均已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校外托餐管理办法,比如西安市食安委下发的《西安市中小学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在用制度规范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的监管力度,安排各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餐场所进行排查和摸底,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或进行及时整改,将符合条件的校外托餐机构目录在学校显著位置向家长公布,引导学生及家长到登记备案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外托餐就餐。

虽然近年来我省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所提升,但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尤其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区县,大部分是私人“家庭式”经营,规模小且隐蔽在小区的家属楼内,加工制作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之与居民食宿在一起,难于查找,食药监管部门无法为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监管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几乎缺位,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督促各地监管部门持续抓好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规范校外托餐行为,将辖区内校外托餐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监管任务中。落实校外托餐点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主体责任,与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托餐学生饮食安全。

二是提升辖区内托餐机构食品安全水平,督促基层监管部门主动为辖区内符合标准的托餐机构办理许可或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公示。强化对托餐机构的监管力度,逐步探索建立校外托餐点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科学有效的监管。

三是重点加强春、秋季开学前和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整治,对校外托餐场所安全、内外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流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餐(用)具洗涤消毒、食品添加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有问题必须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四是加大对校外托餐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升其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五是鼓励有条件的正规餐饮服务公司参与校外托餐经营,建立规模化、行业化的托餐机构,提升托餐机构整体服务水平。积极扶持有较大知名度的“小饭桌”,采用连锁经营的形式,创建让家长信得过的“小饭桌”品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能够给予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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