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331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5-11 10:45:37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36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331号提案的答复函

房晓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母婴照料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母婴照料机构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的关心和对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您提案中反映,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加上80后、90后进入生育高峰,母婴护理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作为新兴的行业,母婴照料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价格、监管等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接到建议后,我们在电话中交流和探讨了您在建议中关心的相关问题,还深入探讨了母婴照料机构应配备有资质的营养师,产妇用餐的食品安全和合理营养搭配等一系列问题和解决办法。现按照我局职责,对母婴照料机构涉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标准化管理给予答复。

从目前对我省母婴照料机构调查情况看,母婴照料机构不仅从规模、形式、经营方式各不相同,食品安全状况也是良莠不齐。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母婴照料机构(一般为大型机构);有租赁酒店依托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母婴照料机构(一般为大、中型机构);也有利用租赁商业、居民住宅小区等的母婴照料机构(一般为小型机构)。这些小型母婴照料机构大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饮食条件和卫生设施难以达到食品安全要求,且从业人员不懂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知识,不懂营养膳食搭配知识。

近年来,我局对母婴照料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母婴照料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主要针对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定期自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对提供餐饮服务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母婴照料机构,督促其尽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户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严惩。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在重点做好推进学校食堂“阳光食堂+智慧监管”建设,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同时,逐步将“阳光食堂+智慧监管”模式纳入到母婴照料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这一模式的特点体现在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原料清洗、切配、烹饪、专间、餐具消毒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通过大厅视频及视频监管平台向外界展示加工操作过程;信息公示体现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相关信息。智慧“阳光厨房”使用食品餐饮信息化平台,把各“阳光厨房”接入平台;或将视频信息上传至网络平台,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APP、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众展示。

此项信息化服务平台的推进实施,将食堂后厨和有关信息展示给公众,让食品安全和企业信誉度情况透明可见。它的核心作用是给监管者、经营者及消费者提供了一套高效快捷的“透明安全的餐饮体系”。从而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此外,您对进一步规范母婴照料行业发展,建立本领域服务标准等方面也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对于加速推动我省母婴照料行业标准化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作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照料机构运营管理、服务礼仪、服务流程和支撑保障等方面开展基础通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健全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评价体系和实施机制,努力形成用标准规范服务、用标准监督管理、用标准评价等级的良好工作格局。支持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照料机构承接本领域团体标准供给,更好地满足母婴照料行业专业化、规模化、正规化发展需要。

我们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采纳您的建议,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母婴照料机构产妇和婴儿的身体健康。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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