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予撤销陕西恩诺装饰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决定
陕西恩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日,李仲迟向我局反映,你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股东,向我局申请撤销李仲迟在你公司的股东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于3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粤明鉴(2024)文鉴字第0320、0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你公司档案中汪学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审查表》里加盖“陕西瑞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陕西瑞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行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及建行西安市南大街分行所留存的印章为同一枚印章;你公司档案中汪学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审查表》里“李仲迟”的签字与陕西瑞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材料中“李仲迟”及西安田园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材料中“李仲迟”为同一人的笔迹。李仲迟在西安市中院(2024)陕01民终9928号案件审理中承认是陕西瑞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经我局对全部案件材料审核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你公司冒用李仲迟身份取得登记。我局决定不予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