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第五次修正,并颁布实施。
修正内容如下:
(一)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量值传递或者量值溯源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使用。”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工作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中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改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新增加项目应当另行申请计量认证。”
(七)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执法、司法鉴定”。
(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并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其他计量检定、校准、测试任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场所、人员、环境、设施等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并没收违法计量器具。”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关于修正《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的解读
一、修正背景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也是关于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计量不仅是科学技术的基础、公平贸易的依据,更是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计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计量在历史上称为“度量衡”,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确认采用“计量”一词,取代使用了几千年的“度量衡”。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并先后5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计量行政管理工作,2001年7月制定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先后4次修订(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数据、计量认证和确认、计量机构和人员、计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实施,对规范计量工作,科学规划,依法监督管理,保障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建设和满足量传溯源需求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十三五”以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的法定职责,主要开展了:加强计量标准建设,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体系,推进省级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和军民一体化融合质量发展等工作,有效发挥了计量行政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计量法》和“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监管实践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计量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省人大、省司法厅2021年度地方立法制修订计划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经深入调研和专家研讨,我局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修正目的
这次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条例》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力求做到《条例》适用范围明确,整体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科学可靠,有利于规范计量行为和行政监督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修订以《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为依据,结合我省计量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和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结果进行修订。
修订《条例》拟解决的问题,一是与上位法要求保持一致。随着《计量法》《行政许可法》的修正实施,原《条例》中一些条款规定迫切需要进行调整,以解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原《条例》第13条中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该项行政许可已于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计量法》第四次修正时予以取消。三是满足监督管理实践的需求。为规范计量校准市场计量秩序,根据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原《条例》中不符合现实监管要求或者与其他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重点任务
计量监督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我们将以这次修订为契机,重点从以下四方面不断改进和加强计量工作。
一是加强普法工作。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突出“世界计量日”等重点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宣传活动,提高社会知晓率。
二是着力抓好计量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量科技项目研发等基础工作。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保障民生,推进法制计量实施为目标,切实打牢计量技术基础。
三是全力提升计量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并发挥“一带一路”国家计量测试研究中心(陕西)引领作用,持续开展国内外计量技术规范的编译共享,帮助企业提质增效。积极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实验室建设。围绕防污治霾、能源“双控”等要求,不断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推进计量“放管服”改革,确保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后承接到位,组织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主题服务活动。
四是持续规范计量市场秩序。巩固扩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服务标准化达标活动成果,不断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计量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全省市场计量行为。
相关链接: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