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1〕17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管,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燃气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提升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燃气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一)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135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登记编号,在2021年8月31前完成整改并销号,实现安全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2.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举一反三,压实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作业人员责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充装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辨识气瓶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
3.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超期未检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4.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充装单位自2021年6月1日起,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以下简称《瓶规》)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的标志,封头上未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得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充装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本单位标志的文字、图形样式并告知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在气瓶行业组织网站上免费申请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标志。
(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级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燃气气瓶整治工作“回头看”,按月汇总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将对隐患排查整治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市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燃气气瓶制造、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仍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充装单位加强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2021年6月1日起出厂的燃气气瓶,封头上未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的,不予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二、持续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
(一)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1.各地市监管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气瓶(GB/T26373.1-2018)和其他应用于气瓶的关于二维码、射频技术等成熟的追溯编码编印规则标准,依托安装在气瓶的二维码、孔洞码、电子芯片等不宜损坏的数据载体,自行建立或委托其他单位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采集生产、监督检验、充装、定期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储存与对外公示。企业自建的追溯信息平台应当为省局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留有数据接口,以便统计报送气瓶安全状况等信息,为建设省级和市级公共数据服务平台打好基础。
2.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氧化亚氮)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气瓶产品制造质量追溯信息网站建设,并实现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等相关内容。
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未完成燃气气瓶制造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设的气瓶制造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暂停其燃气气瓶的监督检验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4.气瓶设置追溯信息标识时,车用缠绕气瓶在瓶体上沿环向间隔120°用透明纤维缠绕覆盖3只二维码标签,其他车用气瓶、氢气气瓶和一氧化二氮气瓶在项圈(护罩、标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维码、或者直接镂空形成数字码等)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5.对2021年1月1日起出厂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或虽然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主动召回,并由制造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氢气瓶等充装信息平台建设,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业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
(二)积极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发挥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对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的促进作用,强化社会救助功能规范,规范保险理赔范围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国家总局指导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江苏常州市、苏州市、浙江省金华市和广东佛山市开展了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各地市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求进行适时推进。
(三)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监管部门要拓宽举报线索,通过明查暗访和协调新闻媒体介入等方式,加强对制售翻新“黑气瓶”(指报废气瓶或者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检查。对从事“黑气瓶”翻新、销售等违法活动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并对流入市场的翻新“黑气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市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围绕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开展气瓶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气瓶安全监管取得实效。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
2.各地市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气瓶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3.燃气气瓶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1)、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情况统计(见附件2)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局特设局。
联系人:任明刚,联系电话:029-86138892,邮箱:58537428@qq,com。
附件:1.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
2.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情况统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
充装单位名称: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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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有产权气瓶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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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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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以来新购置燃气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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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及的制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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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造信息可查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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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充装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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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期未检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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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超期未检气瓶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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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翻新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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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翻新气瓶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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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报废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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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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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情况统计
填报单位: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处理方式 |
比例 |
1 |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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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已经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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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期未检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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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翻新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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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废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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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充装单位/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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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
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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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
取缔非法燃气气体充装单位/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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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 |
新购置燃气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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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 |
涉及制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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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3 |
手机可查询产品质量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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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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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2、本表2-11项均为2021年1-9月期间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