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1〕40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
及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 号)、《陕西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陕市监函〔2020〕1486号)的相关要求,省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存在问题,研究具体措施,规范检验检测秩序。现就进一步扩大电梯检验检测试点范围及完善试点措施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区域
从2021年10月1日起,西安市所辖高新区、鄠邑区、周至县,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用电梯纳入检验检测试点工作。有关地市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试点工作,保障电梯检验检测有序开展。
二、电梯检验检测前期试点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全省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存在相关问题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关于电梯检测机构在各市试点报备的问题。一是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机构应是省局向社会公示的机构;二是省局公示的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机构应向试点地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省局同意的《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作为报备的依据,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三是电梯检测试点实行社会化,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设置任何条件选择、指定电梯检测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二)关于电梯检验检测标志的问题。《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统一由电梯检验机构负责更换。《电梯检测标志》(式样见附件)统一由电梯检测机构出具,并张贴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方(扶梯、人行道张贴于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使用年限在15年以内的电梯,检测月份建议与检验月份一致;15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1个月之前完成检测工作。
(三)关于电梯检测不符合项整改的问题。电梯检测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整改并经电梯检测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后,由电梯检测机构出具《电梯检测标志》。
(四)关于电梯检测工作配合问题。电梯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工作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配合检测机构完成相关检测工作。
(五)关于未按规定进行电梯检测的问题。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执法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依法予以查处。
三、电梯检测机构的规范化要求
(一)电梯检验机构和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在注册地以外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在检测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和设备仪器等。从事检测的人员依法应具有检测人员资格,且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完成执业公示,执业单位为检测单位。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本机构发布的《体系文件》规定进行检测,每台电梯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检测现场拍照留存备查。(1)在具有使用单位明显特征的物业办拍照;(2)在电梯轿厢内手持使用标志放置胸前与该台电梯合影。所拍照片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向监管部门上传检测数据、报告、公告、检验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能实现通过信息系统杜绝不检或漏检等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参与检测等问题。
(四)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报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
四、其他要求
(一)试点地区安全监察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检验检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有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公信力。
(二)试点地区安全监察部门要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教育宣传工作,不得拖检、漏检,确保试点电梯“应检尽检”,保障电梯安全。
(三)试点地区安全监察部门积极梳理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政策。
附件:《电梯检测标志》式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电梯检测标志式样
说明:1.电梯检测标志内容以此为准,标志大小、颜色以及字体要求,按照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附件G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二)执行。
2.《电梯检测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3.电梯检测发现的所有不符合项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整改并经电梯检测单位确认符合要求后,由电梯检测单位出具《电梯检测标志》,并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
4.监督检验日期为最近一次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