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9 17:27:23  


陕市监发〔2021〕54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维护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1年12月22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12月22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2月22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5元的,一般不认定哄抬价格。

对以上哄抬价格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各地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指导意见仅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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