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6-12 09:31:19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370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47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陕西立法严管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建议》(第1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关于“从个案入手,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让商家去证明自己没有‘杀熟’”及“对涉嫌价格欺诈的‘杀熟’行为从严处罚,倒逼平台经营者自律自重”的内容,对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头部平台企业崛起,中小互联网企业迅速成长,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平台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消费者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价格欺诈,利用数据、技术、算法、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大数据“杀熟”,排除、限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市场竞争,损害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反映明显增多。省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平台经济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安排,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秩序。

一、已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政策的宣传。《反垄断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我局高度重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印制公平竞争政策知识手册和宣传实物向企业发放,宣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等内容,普及公平竞争政策知识。开展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宣传倡导活动,使竞争文化在全省更加蔚然成风。开展“监管政策共学、风险隐患共查、清正廉洁共促活动”,强化与市场主体联系沟通,全面宣讲政策,助力查找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等22起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集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依法开展反垄断审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掐尖式并购”阻碍创新。2021年,依法分别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182.28亿元、34.42 亿元罚款,我管局也参与了案件的调查,案件的查处在平台经济领域起到了立规矩、儆效尤的震慑警示作用。在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同时,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手段,规范平台治理,提升监管效能。省市场监管局建成“一网一库两中心三模块”的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平台,省、市、县、所四级联动运行,初步实现网络市场日常监管监测、在线取证存证、违法线索推送、结果反馈和汇总分析等功能,全省各类网络交易经营者全部纳入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全省一个平台管网络交易新局面,不断提升智慧监管应用能力。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民生领域价格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电商平台、出行平台、旅游住宿等领域的杀熟行为。对违规企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大数据杀熟案件,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加强行政指导促进行业规范。2020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维护平台经济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座谈会,组织27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共同签署《互联网平台企业关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承诺》,保障平台各方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对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行政指导,分析指出强迫实施“二选一”等问题,划出监管红线,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全面进行整改。省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在节假日、寒暑期等重点时段,多次召集行业协会、平台、经营者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规范企业行为,在消费场所发放提醒告诫函,防止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持续加大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一)持续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监管执法。我局将持续聚焦大数据“杀熟”等限制竞争问题,综合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和行为表现,分类精准施策,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威慑。加大网络交易经营行为监测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推行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智慧监管平台使用相关制度和监测信息处理规则,完善指挥调度、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监测执法等功能,进一步丰富线上监管应用场景。

(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医药、建筑材料、互联网平台等重点领域,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开展民生领域价格执法专项行动、明码标价三年行动,加强网络平台、网约车等领域价格收费监管,对不合理收费加强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加强价格欺诈、平台与商家定价权之争、“大数据杀熟杀生”等新型价格行为监管。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严厉打击直播带货中各类虚假人气、虚假好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查虚构交易、数据造假等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不断提升一体化监管和协同监管水平,扩大专项行动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

(三)加快完善平台经济领域法律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已开始推进《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修订,推动出台《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强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配合总局广泛收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立争将关于大数据“杀熟”的建议列入两部法律的修订内容。

(四)不断完善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我局将探索加强平台监测、分析预警、数据对接、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措施。强化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主动发现能力,开展远程执法和线上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陕西省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健全平台企业信息报送机制,汇集网络交易主体信息,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技术监测,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探索开展“无价格欺诈商店、商业街、购物中心”活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五)督促平台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我局将对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合规教育和引导,督促平台企业加强自治,营造良好平台生态环境。针对平台经济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平台企业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及时整改,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关于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让商家去证明自己没有“杀熟”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同时,消费者应当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您建议中针对大数据“杀熟”侵权行为,若消费者直接以诉讼方式维权,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为解决消费者举证困难问题,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涉嫌“价格歧视”“差别待遇”等证据材料,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行政机关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充分的,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消费者依据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省市场监管局将在今后工作中强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和执法不断完善。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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