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9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6-12 09:41:24  

A类

签发人:张小平

陕市监函〔2024〕36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9号提案的答复函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陕西省委员会提案委员:

《关于完善〈陕西省价格条例〉的提案》(第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这一章中增加关于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平台的规定”“增加新型的不公平价格行为规定”的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修订的部门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是在旧规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对经营者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要求“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第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第十九条列举了八项禁止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如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第二十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等。这些条款内容与提案建议一和二的内容有很多吻合点。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信息不透明时,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和各类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和限制,列举了多项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对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有力补充,也是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各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重要处罚依据。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修正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实行“实际经营地”属地管理办法。该规定经过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能够适应监管形势变化,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在明码标价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

明码标价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基础性工作。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作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基础支撑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向好,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等规定,今年4月,我局印发了《陕西省强化明码标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4〕243号),制发了九大行业领域明码标价签模板参考样式,提出在2024年至2026年三年时间内,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强化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者)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全省良好营商环境。

四、《陕西省价格条例》修订立法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是对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需全面涵盖价格管理的方方面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上位法进行查漏补缺。下一步,我们在对《陕西省价格条例》进行修订时,将在全面包含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充分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感谢提案从崭新、专业、全面角度提出的对市场价格监管的思路和内容,我们在后续修订《陕西省价格条例》时一定将提案建议精神充分吸收到条例修订草案内容中。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沟通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省级部门立法计划,根据陕西省立法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开展《陕西省价格条例》相关修订工作。

感谢对陕西省价格监管工作和百姓消费问题的关心关注,感谢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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