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14 15:14:11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354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函

中国农工民主党陕西省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打击化肥制假售假网络亟待监管下沉的提案》(第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感谢贵单位对我省化肥市场现状和化肥市场发展的关心。

一、我局农资打假工作基本情况

打击化肥制假售假工作,关系服务民生、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发展大局,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机构改革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来,我局积极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和新任务,狠抓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有效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着力在提高打假工作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通过“双随机抽查”、产品质量省级抽检、专项整治等方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广告监测、12315平台等手段加强线索监管;通过执法培训、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打假力度,努力净化农资市场。

农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件大事,农资打假工作需要全社会、多部门共同参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原工商和原质监部门大部分职责。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化肥监管网络是纵横交织、内外联动、全面覆盖。一方面发挥系统内部执法力量,统一安排,上下联动,开展执法行动。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同执法,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近年来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系统执法力量加速融合,目前省级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市(县)综合执法正在进行之中。随着改革深入推进,整合后的执法网络将建设完成,乡镇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局派出机构,确保了监管执法最后零公里的落实。二是省局将农资打假列入2019年至2021年打假工作重点和年度执法稽查工作要点,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安排、重点部署,做到了长期有规划,短期有安排,具体有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运用多种传播载体和渠道,加强执法打假宣传。广泛宣传识假辨假知识,尤其是讲清劣质化肥对于生产、生活的严重危害性,在社会大众中形成最广泛的“防火墙”,让社会大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化肥产品,最大限度发挥监管效能解决农村化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四是发挥大数据精准监管作用,强化监测。通过舆情监测、广告监测、12315平台、网络交易监测等方法加强违法线索收集分析,从而达到精准监管,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五是主动配合农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农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对农村化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反思

农村化肥市场在部分地区表现出劣质化肥甚至是假冒伪劣化肥挤压正规化肥市场的现象,存在着方方面面的原因,既有农村劳动力流失导致部分地区土地抛荒的现象,也有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监管体系出现“真空地带”的问题,还有农村化肥市场社会关注度不高的问题,等等。从监管角度要解决农村化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一是要压实责任,主管部门负主责,从整体上提出解决农村化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措施和步骤;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切实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打击化肥制假售假高压态势。二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合法农资商经营发展和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与农资商沟通,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联合相关部门解决合法农资商经营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要做好农村化肥市场相关调研工作,面对面与农资商沟通,深入研讨农资营销新模式相关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及措施

(一)强化抽查抽检,有效提升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农资经营主体抽查,继续做好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一是根据化肥市场现状,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地区,结合农耕季节组织对化肥行业进行定向抽查,并严格依法组织公示,让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无处可藏,有力地遏制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二是扎实开展化肥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工作。我局将继续把化肥抽检作为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重要内容,发挥监督抽查工作消费预警和消费导向效应,有效压缩化肥造假空间,坚持对化肥造假售假行为“发现一例、严惩一例、警示一片”,同时要深挖查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让严管在市场监管系统中形成共识。

(二)扎实开展整治,实现联合惩戒。一是持续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厅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二是充分发挥省双打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管,分析投诉举报、监督抽查等手段,结合化肥市场具体情况,常态化地开展农资制假售假整治工作,不断打击化肥制假售假现象,持续规范化肥市场,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联合惩戒作用,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创新监管方法,强化一线执法。打击制假售假工作,重点在基层,最重要的环节也在基层。我局将科学指导基层开展打击化肥制假售假工作,研究探讨基层一线化肥制假售假案件办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加强12315投诉举报线索分析,及时梳理违法线索,充分发挥大数据监测作用,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督查,切实保障执法监管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四)深化放管服,服务转型发展。积极配合农资主管部门推进农资商转型工作,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注册登记职能,对于农资商注册登记、变更经营范围业务等工作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等高效服务工作,尽最大努力推进转型工作顺利开展。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贵单位的提案,坚持依法履职,充分利用现有打假网络体系,着力发挥体系效能,工作精力主要集中于末端问效,通过严厉打击化肥制假售假行为,加强督察检查,努力解决打击化肥制假售假行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打击化肥制假售假工作是系统工程,我局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主动作为、协同作战、互通有无,联合相关部门形成打假合力,确保形成有章可循,高效推进的工作局面。特别是要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对于查办化肥制假售假案件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刑事处罚有力地震慑违法分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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