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20 10:13:17  

类 别:B

签发人:张小宁

陕市监函〔2020〕365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8号建议的答复函

赵珊珊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酒店行业和餐饮行业禁止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酒店行业和餐饮行业一次性餐用具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这一问题的关注,以及对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在您的提案中涉及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中的一次性餐用具监管,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服务业要求]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倡导宾馆减少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第六十四条[提供一次性筷子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提供一次性筷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个体经营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立法上的空白,近年来,对使用一次性餐用具的监管,我局主要是加强了对一次性筷子的监管。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型、中餐饮企业基本消除了提供和使用一次性筷子的行为;部分小型、个体餐饮企业有提供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情况。主要原因为,消费者认为一次性筷子快捷、便利、干净、卫生,已形成消费习惯,餐饮单位认为是满足顾客需求。

自2018年11月13日我局成立以来,针对餐饮业提供和使用一次性筷子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我局利用宣传报道、发放宣传资料、答疑解惑,在餐饮场所采取张贴消费提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倡导和推动绿色消费。二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我们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单位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辖区餐饮单位餐饮具(包括一次性餐用具)的使用和清洗消毒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提供不合格餐饮具的,将严格依法查处。引导餐饮单位使用可回收餐饮具,减少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量,杜绝使用一次性筷子行为。同时,在餐饮场所公示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餐饮具抽检的力度。我局对2019年抽检结果进行研判,有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其中包括加大对中、小型餐饮单位及个体餐饮户、网络订餐餐饮具(一次性餐用具)品种、数量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单位依法严肃查处,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极配合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餐饮行业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管理办法提供相关调研报告和技术资料,切实做好餐饮单位一次性餐用具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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