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8 11:47:09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殊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推动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运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环节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保障特殊食品消费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制度》共5章十七条、4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特殊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指的是特殊食品企业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照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明确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制度》的重点内容为第二章“自查报告”、第三章“监督检查”和第四章“结果处理”以及4个附件。其中,第六条和附件1规定了自查报告的内容;第七条规定了提交自查报告的时间;第八条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特殊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自查依据以及提交报告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要求;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监管部门就企业提交的报告事项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和依据作出了规定。第四章“结果处理”,主要对报告不完整、不真实等行为的处置和资料的存档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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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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